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招商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6-05-16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招商政策
为大力实施“主攻项目、决战四区、差异发展、打造强县”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创优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促进项目落户,加快产业集聚,提升开放型经济工作质量和水平,全力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安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
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如下:
1.企业所得税:非资源性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从企业投产(含试生产)后的第二年开始,前3年由县财政按地方所得的100%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按地方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超过合同(协议)期限建成投产的,延期建成投产的时间,视为已享受企业所得税奖励的时间。资源性企业不予奖励。
2.增值税:非资源性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的,从企业投产(含试生产)后的第二年开始,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一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增值税总额25%)的5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增值税总额25%)的70%奖励给企业。按上述标准连续奖励3年。年缴纳增值税不足200万元的不予奖励。超过合同(协议)期限建成投产的,延期建成投产的时间,视为已享受增值税奖励时间。资源性企业不予奖励。
3.建筑安装营业税:非资源性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且厂房建筑面积(不含临时性厂房建筑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征收后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中不含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一次性厂房建筑面积(不含临时性厂房建筑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的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一次性厂房建筑面积没有达到6000平方米的,不予奖励。企业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县投资评审中心、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核准的面积为准。资源性企业不予奖励。
4.土地使用税:对非资源性企业,每亩年税收贡献达4万元以上(含4万元)或企业每亩年外贸出口达8万美元以上(含8万美元),依法征收后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没有达到以上标准的按比例予以奖励。对资源性企业,同时达到上述标准的按80%进行奖励。
5.房产税:对非资源性企业,依法征收后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对资源性企业依法征收后按地方所得部分80%进行奖励。若企业所建厂房对外出租,则房产税不予奖励。
6.外贸出口退税:外贸出口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外贸出口奖励:县政府根据企业外贸出口业绩和对县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研究确定一次。鼓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进料加工企业,以提高对县财政的贡献度。
8.工业园区企业受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无法组织正常生产,通过“盘活资产、腾笼换鸟”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变更时,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及附加税实行先征后全额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相关部门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以上奖励均需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改造。
二、用地优惠
1.工业园区内企业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按国家规定我县目前工业园区用地挂牌基准起始价格为83000元/亩。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视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和财税贡献大小,经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可奖励部分土地出让金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所购土地可获得合法使用权限50年,期满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可依法继承和转让。
2.对厂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项目、高附加值项目除外),鼓励其租赁标准厂房生产。
3.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多层厂房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第四层及以上8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4.国家有新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