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国家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采取的措施上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已批准并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凡属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并对该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及技术、备件、配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付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项目,凡外资比列超过25%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待遇。
五、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经国家批准,宣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可进行商业、休闲、银行的开放试点。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六、允许中西部各省区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的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九、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五十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支持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
十、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坏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十一、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