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一、税收优惠:
工业园区内的非资源生产性投资企业,前二年享受上缴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100%的奖励,后三年享受上缴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出口创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退税优惠政策。
二、用地优惠:
工业园区内企业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重点重大企业县财政将在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相应资金帮扶。企业所购土地可获得合法使用权限50年,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规费优惠:
客商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厂房、办公楼以及附属设施,相关部门只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和规划图纸的审定,其它事宜(包括图纸设计、建筑单位的确定和建筑质量等)由客商自主负责,涉及职能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通讯电视优惠:
工业园区内客商企业通讯和有线电视设施分别由电信、广播电视部门负责自筹资金架设,安装至厂区。
五、就读就业优惠:
客商企业业主、技术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子女入托、就读、就业,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帮扶:
企业相关证照由招商组或引资单位负责办理,客商需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和费用。各发证单位在接到招商组或引资单位为客商办证的材料后,属县内办理证照和有关手续的,原则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级部门办理的必须积极协助办理,缩短办证期限。企业落户我县后,县委、县政府将安排相关单位对企业开工建设和正常生产进行长期全方位帮扶。
七、保护: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准到客商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征订报刊物和查封帐目,不准以任何名义到客商企业强行拉赞助,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准对持有“外来客商证”客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
八、奖励:
对引进客商到我县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园区项目的有功人员奖励2万元;对引进客商到我县投资亿元以上工业园区项目的有功人员奖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