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新干县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一、投资兴办旅游业项目,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
二、企业实现增值税、营业税的,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分别按实际缴纳税额的15%和30%予以奖励,一定五年不变。其中,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将取得的利润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适用的利润率。
五、企业须在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后,才能取得以上奖励。国家、省有关税收政策更优惠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涉及到企业属在县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限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在县办理投资企业验资时,验资费每次只收取200—800元;职工暂住费、劳动合同鉴定费只允许收取办证工本费。
七、凡在我县投资兴办旅游项目的企业,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领导挂点扶持,对于企业提出的优惠条件及其他要求,由县领导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最优惠条件予以解决。
